腋下~有點兒癢@@
蕭琬玲說他要拋磚引玉一下以下是產業發展的第一題:◎問題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草案中有關產業園區活化的措施為何?◎答案:1) 資本計畫基金★基於既存之「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一直承受沈重的負債壓力,相關獎勵誘因或協助機制之財源將存在較高風險,可另成立「工業區活化再生基金」★基金財源:公共預算支應公有地參與再生計畫後獲得之開發效益工業區因再生計畫完成分區使用變更或部分解編後,要求地主給予之相關利益回饋2) 政府協助改善區域交通系統★工業區之產業發展活力充足與否所憑藉的重要條件-區位,其優劣不必然是由地理位置來決定,而是以「交通條件」為主要勝負關鍵3) 提供創新研發、技術移轉、產業合作、人才培育等方面技術輔導、經費補助措施之資訊與協助申請★經濟部、工業局、乃至工業區管理機構等各層級之產業主管單位,均已投注相當多之心力與資源在推動各項輔導、培訓、與補助計畫,多年來也逐漸累積出顯著的成果;再生計畫實施地區可列入相關產業扶植計畫之重點推動地區,並加強該地區推動績效之考核
我來PO答案了!!以下是容積移轉的問題與答案如有錯誤敬請指教呀^^"何謂容積移轉?指一宗土地容積移轉至其他可建築土地供建築使用。得將容積移轉的土地有哪些?送出基地以下列各款土地為限:一、都市計畫表明應予保存或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認定有保存價值之建築所定著之私有土地。二、為改善都市環境或景觀,提供作為公共開放空間使用之可建築土地。三、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但不包括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取得者。前項第一款之認定基準及程序,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第二款之土地,其坵形應完整,面積不得小於五百平方公尺。但因法令變更致不能建築使用者,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勘定無法合併建築之小建築基地,不在此限。何謂送出基地、接受基地、基準容積?送出基地:指得將全部或部分容積移轉至其他可建築土地建築使用之土地。接受基地:指接受送出基地容積移入之土地。 基準容積:指以都市計畫及其相關法規規定之容積率上限乘土地面積所得之積數移出容積如何換算為接受容積?接受基地移入送出基地之容積,應按申請容積移轉當期各該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公告土地現值之比值計算,其計算公式如下:接受基 送出基 申請容積移轉當期送出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 接受基 地移入=地之土×───────────────────×地之容 之容積 地面積 申請容積移轉當期接受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 積率目前容積移轉的問題?(1)容積移轉實施前之通盤檢討程序過於冗長(2)舊市區小建築基地無法適用(3)容積移轉之計算公式過於繁複(4)移轉範圍限於同一主要計畫地區範圍缺乏彈性等問題
那個算是不知道要怎麼貼才會變好意見無法讓我貼圖片所以如果有同學不清楚可以看那個"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九條!!以上
各位同學~我這題好難~題目是:徵收VS區段徵收VS市地重劃東西實在太多了~為了節省各位同學的時間,我把各種方式的意義與作業程序PO上,我想這樣應該也可以拿到大部分的分數吧~阿彌陀佛@@一、意義(一)一般徵收的意義: 國家為了興辦公共事業或實施國家經濟政策,依法定程序強制取得私人土地權利,並給與合理補償之行政行為。(二)區段徵收的意義: 依據土地法第212條第2項規定,「區段徵收,謂於一定區域內之土地,應重新分宗整理,而為全區土地之徵收。」因此政府為特定目的之需要,將一定區域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全部徵收,重新加以規劃整理開發,興建必要公共設施後,一部份由土地所有權人按一定之比例領回或優先買回(40%~50%);另一部分由政府讓售予國宅或其他需地機關建設使用,剩餘土地則公開標售,以償還開發成本之綜合性土地改良措施。(三)市地重劃的意義: 「市地重劃」係配合都市發展趨勢所實施之一種綜合性市地改良措施,意指:「依照都市計畫規劃內容,將都市地區一定範圍內之土地,全部重新規劃整理,興辦各項公共設施,並於扣除法律規定之公共設施用地及應抵繳之工程費用、重劃事業費用、貸款利息與所需抵費地後,按原有土地相關位次,經交換分合成為形狀整齊之土地,重新分配予原土地所有權人。經重劃後之各宗土地均直接臨路,且立即可供建築使用。」 二、程序(一)一般徵收的程序:1.舉行事業計畫公聽會2.徵收之前先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 3.擬具徵收計畫書4.審議及核准 5.公告並通知6.發給補償費 7.土地權利人權益之終止及需用人進入土地工作(二)區段徵收的程序:1.評定區段徵收後土地地價2.預計抵價地總面積3.規劃選定抵價地及優先買回土地之分配街廓,並訂定最小分配面積4.計算各街廓面積,評定單位地價,並預計抵價地總地價5.計算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或優先買回土地之權利價值6.訂定分配作業要點7.召開分配作業說明會8.受理申請合併分配9.訂期辦理分配作業10.依配定位置,計算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或優先買回土地面積,並繕造分配結果圖冊11.抵價地分配結果公告30日,並通知受分配人12.抵價地面積超(少)配者,差額地價之清償13.囑託該管登記機關逕行辦理抵價地所有權登記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三)市地重劃的程序:公辦(政府辦)1.選定重劃區2.重劃計畫書之擬定、核定及公告通知3.研訂禁止土地移轉及禁建等事項4.測量、調查及地價查估5.計算負擔及分配設計6.工程規劃設計及施工7.分配結果公告及通知8.地籍整理9.交接及清償10.抵費地處理及財務結算自辦(私人辦)1.重劃發起及成立籌備會2.申請核定擬辦重劃範圍3.徵求土地所有權人同意4.重劃計畫書之擬定、申請核定及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5.成立重劃會6.禁止土地移轉等事項及籌措經費7.測量、調查及地價查估8.計算負擔及分配設計9.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及工程施工10.重劃分配結果公告、公開閱覽及異議之處理11.申請地籍整理及地價換算12.交接及清償與申請核發費用證明書13.財務結算14.撰寫重劃報告及解散重劃會
一、在哪些狀況下,都市計畫應辦理變更?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都市計畫更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意變更,但遇以下二種情形者例外:(一)定期變更(通盤檢討)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擬定都市計畫之機關每3年內或5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做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變更其使用。前項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之辦理機關、作業方法及檢討基準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內政部定之。(二)臨時變更(個案變更)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規定,都市計畫更發布實施後,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1.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遷受損害時。2.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3.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4.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規定,都市計劃之個案變更,內政部或縣(市)(局)政府得指定各該原擬定機關期限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變更。二、都市計畫通檢之檢討內容包括哪些?一、人口、年期及範圍依其基本調查及分析推計,於檢討時與原計畫之推計有重大出入,應重新修正,作為檢討之依據。二、土地使用計畫依土地使用分區檢討標準,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農業區、等。三、公共設施計畫依公共設施檢討標準,分別檢討遊憩設施用地(兒童遊樂場、公園、體育場所)、學用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級中學及高級職校)、市場用地、機關用地、醫療用地等。四、交通系統計畫依其基本調查及分析推計,於檢討時與原計畫之推計有重大出入,應重新修正,作為檢討之依據。五、都市更新計畫應針對舊有建築物密集、畸零破舊,有礙觀瞻、影響公共安全,必須拆除重建,就地整建或特別加以維護之地區,進行全面調查分析。六、都市防災計畫應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進行規劃及檢討。七、都市設計主、細部計畫視實際需要,應辦理都市設計。都市設計之內容視實際需要,表明事項: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事項、交通輸系統配置事項等。八、親山親水及綠化計畫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山林、河川、溪流、湖泊等自然資源,應配合公園、綠地、廣場等公共施設用地及其他開放空間,妥予規劃設計,並於都市計畫中研訂具體之親山親水實施計畫及綠化計畫。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依其基本調查及分析推計,於檢討時與原計畫之推計有重大出入,應重新修正,作為檢討之依據。十、實施方式及進度依其基本調查及分析推計,於檢討時與原計畫之推計有重大出入,應重新修正,作為檢討之依據。十一、事業與財務計畫依其基本調查及分析推計,於檢討時與原計畫之推計有重大出入,應重新修正,作為檢討之依據。十二、其他三、通檢的問題及改進?(一)由於人口成長趨勢的減緩,現行通盤檢討作業規定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標準依附「計畫人口」之思維已面臨挑戰,應配合高齡、少子化社會,修改公共設施通盤檢討標準,著重在公共設施的品質而不是數量,由「量」轉為「質」。(二)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核定發布後,由於政府財政上之困處,導致執行成效有限,透過多元化的開發方式(例如:自願捐獻、獎勵興辦公共設施等方式),提高公共設施劃設的開闢率,降低徵收時的阻力及減少政府財政的赤字。(三)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未能踐行全市性、系統性之定期通盤檢討作業,應督促地方政府加強辦理通盤檢討作業,要求主要都市應盡速進行全市性、系統性之通盤檢討,落實通盤檢討之意義與功能。(四)通盤檢討作業程序、審議時程冗長,應檢討修正都市計畫法,提高作業效率,縮短審議時間,賦予地方政府更多職權,落實地方自治。
•都市計畫、都市設計及建築管理間的關係?答:都市計畫、都市設計與建築管理三者之關係,如下圖所示,為都市計畫法與建築法中各項規定之主要內容與都市設計主要工作之關係。圖(於下篇文章附上)在整個空間規劃管理架構裡,都市設計向上企圖彌補都市計畫專注於二度空間的不足,透過都市設計管制規則的擬定引導並控制都市開發的形式;向下則嘗試克服建管法令對於聯繫於個別建築基地之間的公共空間,無法規範的缺失,以都市設計審議制度控制個別開發案的品質。表(一樣於下篇文章附上)-------------------------------------------•依通檢辦法規定,哪些地區應辦理都市設計並納入細部計畫?答: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下列地區應辦理都市設計,納入細部計畫:1.新市鎮。2.新市區建設地區:都市中心、副都市中心、實施大規模整體開發之新3.市區。4.舊市區更新地區。5.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建築物之周圍地區。6.位於高速鐵路、高速公路及區域計畫指定景觀道路二側一公里範圍內之地區。8.其他經主要計畫指定應辦理都市設計之地區。-------------------------------------•都市設計的內容應表明哪些事項? 答:都市設計之內容視實際需要,表明下列事項:1.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事項。2.人行空間或步道系統動線配置事項。3.交通運輸系統配置事項。4.建築基地細分規模限制事項。5.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及風格之事項。6.環境保護設施配置事項。7.景觀計畫。8.管理維護計畫。
壹、何謂環境影響評估貳、哪些開發行為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參、何謂山坡地一、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260)本章所稱山坡地,指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之規定劃定,報請行政 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二、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2)前項所稱山坡地,指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規定劃定,報請行政院 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三、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3)本條例所稱山坡地,係指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以外,經 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就 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 (1)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者。 (2)標高未滿一百公尺,而其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者。四、水土保持法 (§3)山坡地:係指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保安林地,及經中央或直 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就合於 下列情形之一者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 (1) 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者。(2) 標高未滿一百公尺,而其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者。肆、哪些山坡地不得開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4) 專案小組審查山坡地變更編定案件時,其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土地,經依 建築相關法令認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規劃作建築使用: 一、坡度陡峭者。 二、地質結構不良、地層破碎、活動斷層或順向坡有滑動之虞者。 三、現有礦場、廢土堆、坑道,及其周圍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四、河岸侵蝕或向源侵蝕有危及基地安全者。 五、有崩塌或洪患之虞者。 六、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建築者。 伍、山坡地的開發程序(一)第一階段:申請開發許可1.山坡地若位於都市計畫地區,或非都市土地但已編定為可建築用地,則不需申請開發許可,直接申請雜照。2.環境特性檢核(1)基本資料收集(2)檢查是否位於環境敏感區域,是否需要環境影響評估(依據「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辦理)。3.環境影響評估審查4.水土保持審查(二)第二階段:申請雜項執照1.申請雜項執照前,應取得「水土保持計畫核定證明文件」或「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之證明文件2.收到開發許可一年內申請雜照。 (三)第三階段:辦理雜項施工及申請雜項使用執照1.依審核通過的雜照與水保計畫施工。2.繳交水土保持保證金,完工後領回,並領得雜項使用執照。3.辦理分區或土地使用變更。 (四)第四階段:申請建築執照變更後已成為建築用地,依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辦理。
不好意思1.2題沒貼到答案 補充一下壹、何謂環境影響評估(環境影響評估法§4)指開發行為或政府政策對環境包括生活環境、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及經濟、文化、生態等可能影響之程度及範圍,事前以科學、客觀、綜合之調查、預測、分析及評定,提出環境管理計畫,並公開說明及審查。環境影響評估工作包括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及審查、追蹤考核等程序。貳、哪些開發行為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環境影響評估法§5)1.工廠之設立及工業區之開發。2.道路、鐵路、大眾捷運系統、港灣及機場之開發。3.土石採取及探礦、採礦。4.蓄水、供水、防洪排水工程之開發。5.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6.遊樂、風景區、高爾夫球場及運動場地之開發。7.文教、醫療建設之開發。8.新市區建設及高樓建築或舊市區更新。9.環境保護工程之興建。10.核能及其他能源之開發及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11.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一'何謂開發許可?開發許可是基於維護生活環境品質,兼顧公共設施公平分擔原則。• 對一定地區範圍內之土地利用,以政策綱要指導使用方向及發展強度,開發者依循指導原則提出開發計畫。• 透過審議程序做出核准開發、附帶條件核准開發、不核准開發之決議。• 土地資源公平、合理、有次序、有效率之開發管理。二、何謂開發影響費?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第二條規定:「指因土地開發涉及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地性質變更,而對開發區周圍產生公共設施服務水準及其他公共利益之影響,向申請開發者所徵收之費用。」開發影響費機制的建立,其基本理念是基於「成長付費」的觀念,它是在於政府部門無法充分提供必須的公共設施之背景下,要求基地開發者負擔部份公共設施建設費用,為都市成長管制的工具之一。開費影響費為規費之一種。
我是韻潔幫小蝴蝶帶PO一、民眾參與都市計畫的方式有哪些?現行我國民眾對都市計畫意見之表達方式分為三階段:規劃前,民眾意見調查規劃中,將規劃構想與民眾溝通(座談會)規劃後,公開展覽及說明會規劃師是推動民眾參與的一個重要角色辯護式計畫 1960年代由哈佛大學設計研究所首創 允許民眾透過司法過程來變更計畫。規劃者可受雇於某一利益團體(弱勢團體),協助該團體研提計畫修正案並交由都市計畫法庭仲裁,以決定現有計畫是否應修改。在這辯護對抗的過程中,獲得最佳方案。合作式參與 社區規劃師 (目前沒有賦予其權力獲得都市計畫相關資訊並主動散布,只能等待社區諮詢及反映) 社區總體營造二、民眾參與的問題及改進?1.都市計畫案定案公布前未再徵求人民意見,若定案之內容與審議前之公開展覽草案差異太大,易受到人民之質疑與反彈,黑箱作業之惡名不逕而走。2.公聽會並非具有法定效力的聽證程序,通常只是單向說明,民眾提出之意見也只是被參考審議,不一定會得到回應,亦無法有效影響決策(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對策:1. 建立都市計畫審議辯護師制度,廣邀各界專業人士(包括都市計畫技師、建築師、社區規劃師、社區營造師或熱心公益人士等)提供都市計畫案件諮詢之服務,並接受陳情民眾委託協助於都市計畫委員會說明與辯護,以保障其財產權益。2. 加速推動審議之參與機制,強化民眾出席旁聽之權益,並透過電視之報導讓民眾知曉其過程以達公平公正客觀之功能。3. 審議後,定案公佈前,對於重大都識計畫按應重新公開展覽,少部份修正之都市計畫案則通知相關權利關係人始之瞭解土地變更之情形。三、現行都市計畫審議的問題及改進?1.目前都市計畫委員會產生委員方式,缺乏制衡,且地方政府首長係由選 舉產生,都市計畫審議往往著眼於短期利益,或與地方政治勢力、利益 團體妥協,審議淪為利益交換,欠缺整體長期利益考量。2.都市計畫為目前謀利的最便捷途徑,因此,從規劃至公開展覽之計畫階 段,向來均列為秘密作業,都市計畫審議亦列為祕密會議,因此,常被 喻為〝黑箱作業〞,易被操控、利益輸送、特權及失卻公平公正立場。3.都市計畫委員會之運作過程與結果多半淪為行政機關首長操控都市計畫 之工具,或淪為地方政治勢力、利益團體謀利之舞臺,結果扭曲了都市 計畫成為土地炒作之工具。 改進的話!!自己唬爛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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腋下~有點兒癢@@
蕭琬玲說他要拋磚引玉一下
以下是產業發展的第一題:
◎問題一:
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草案中有關產業園區活化的措施為何?
◎答案:
1) 資本計畫基金
★基於既存之「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一直承受沈重的負債壓力,相關獎勵誘因或協助機制之財源將存在較高風險,可另成立「工業區活化再生基金」
★基金財源:
公共預算支應
公有地參與再生計畫後獲得之開發效益
工業區因再生計畫完成分區使用變更或部分解編後,要求地主給予之相關利益回饋
2) 政府協助改善區域交通系統
★工業區之產業發展活力充足與否所憑藉的重要條件-區位,其優劣不必然是由地理位置來決定,而是以「交通條件」為主要勝負關鍵
3) 提供創新研發、技術移轉、產業合作、人才培育等方面技術輔導、經費補助措施之資訊與協助申請
★經濟部、工業局、乃至工業區管理機構等各層級之產業主管單位,均已投注相當多之心力與資源在推動各項輔導、培訓、與補助計畫,多年來也逐漸累積出顯著的成果;再生計畫實施地區可列入相關產業扶植計畫之重點推動地區,並加強該地區推動績效之考核
我來PO答案了!!
以下是容積移轉的問題與答案
如有錯誤敬請指教呀^^"
何謂容積移轉?
指一宗土地容積移轉至其他可建築土地供建築使用。
得將容積移轉的土地有哪些?
送出基地以下列各款土地為限:
一、都市計畫表明應予保存或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認定有保存價值之建築所定著之私有土地。
二、為改善都市環境或景觀,提供作為公共開放空間使用之可建築土地。
三、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但不包括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取得者。
前項第一款之認定基準及程序,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第二款之土地,其坵形應完整,面積不得小於五百平方公尺。但因法令變更致不能建築使用者,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勘定無法合併建築之小建築基地,不在此限。
何謂送出基地、接受基地、基準容積?
送出基地:指得將全部或部分容積移轉至其他可建築土地建築使用之土地。
接受基地:指接受送出基地容積移入之土地。
基準容積:指以都市計畫及其相關法規規定之容積率上限乘土地面積所得之積數
移出容積如何換算為接受容積?
接受基地移入送出基地之容積,應按申請容積移轉當期各該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公告土地現值之比值計算,其計算公式如下:
接受基 送出基 申請容積移轉當期送出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 接受基
地移入=地之土×───────────────────×地之容
之容積 地面積 申請容積移轉當期接受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 積率
目前容積移轉的問題?
(1)容積移轉實施前之通盤檢討程序過於冗長
(2)舊市區小建築基地無法適用
(3)容積移轉之計算公式過於繁複
(4)移轉範圍限於同一主要計畫地區範圍缺乏彈性等問題
那個算是不知道要怎麼貼才會變好
意見無法讓我貼圖片
所以如果有同學不清楚可以看那個"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九條!!
以上
各位同學~
我這題好難~
題目是:徵收VS區段徵收VS市地重劃
東西實在太多了~為了節省各位同學的時間,我把各種方式的意義與作業程序PO上,我想這樣應該也可以拿到大部分的分數吧~阿彌陀佛@@
一、意義
(一)一般徵收的意義:
國家為了興辦公共事業或實施國家經濟政策,依法定程序強制取得私人土地權利,並給與合理補償之行政行為。
(二)區段徵收的意義:
依據土地法第212條第2項規定,「區段徵收,謂於一定區域內之土地,應重新分宗整理,而為全區土地之徵收。」因此政府為特定目的之需要,將一定區域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全部徵收,重新加以規劃整理開發,興建必要公共設施後,一部份由土地所有權人按一定之比例領回或優先買回(40%~50%);另一部分由政府讓售予國宅或其他需地機關建設使用,剩餘土地則公開標售,以償還開發成本之綜合性土地改良措施。
(三)市地重劃的意義:
「市地重劃」係配合都市發展趨勢所實施之一種綜合性市地改良措施,意指:「依照都市計畫規劃內容,將都市地區一定範圍內之土地,全部重新規劃整理,興辦各項公共設施,並於扣除法律規定之公共設施用地及應抵繳之工程費用、重劃事業費用、貸款利息與所需抵費地後,按原有土地相關位次,經交換分合成為形狀整齊之土地,重新分配予原土地所有權人。經重劃後之各宗土地均直接臨路,且立即可供建築使用。」
二、程序
(一)一般徵收的程序:
1.舉行事業計畫公聽會
2.徵收之前先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
3.擬具徵收計畫書
4.審議及核准
5.公告並通知
6.發給補償費
7.土地權利人權益之終止及需用人進入土地工作
(二)區段徵收的程序:
1.評定區段徵收後土地地價
2.預計抵價地總面積
3.規劃選定抵價地及優先買回土地之分配街廓,並訂定最小分配面積
4.計算各街廓面積,評定單位地價,並預計抵價地總地價
5.計算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或優先買回土地之權利價值
6.訂定分配作業要點
7.召開分配作業說明會
8.受理申請合併分配
9.訂期辦理分配作業
10.依配定位置,計算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或優先買回土地面積,並繕造分配結果圖冊
11.抵價地分配結果公告30日,並通知受分配人
12.抵價地面積超(少)配者,差額地價之清償
13.囑託該管登記機關逕行辦理抵價地所有權登記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三)市地重劃的程序:
公辦(政府辦)
1.選定重劃區
2.重劃計畫書之擬定、核定及公告通知
3.研訂禁止土地移轉及禁建等事項
4.測量、調查及地價查估
5.計算負擔及分配設計
6.工程規劃設計及施工
7.分配結果公告及通知
8.地籍整理
9.交接及清償
10.抵費地處理及財務結算
自辦(私人辦)
1.重劃發起及成立籌備會
2.申請核定擬辦重劃範圍
3.徵求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4.重劃計畫書之擬定、申請核定及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5.成立重劃會
6.禁止土地移轉等事項及籌措經費
7.測量、調查及地價查估
8.計算負擔及分配設計
9.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及工程施工
10.重劃分配結果公告、公開閱覽及異議之處理
11.申請地籍整理及地價換算
12.交接及清償與申請核發費用證明書
13.財務結算
14.撰寫重劃報告及解散重劃會
一、在哪些狀況下,都市計畫應辦理變更?
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都市計畫更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意變更,但遇以下二種情形者例外:
(一)定期變更(通盤檢討)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擬定都市計畫之機關每3年內或5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做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變更其使用。前項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之辦理機關、作業方法及檢討基準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二)臨時變更(個案變更)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規定,都市計畫更發布實施後,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
1.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遷受損害時。
2.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
3.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
4.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規定,都市計劃之個案變更,內政部或縣(市)(局)政府得指定各該原擬定機關期限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變更。
二、都市計畫通檢之檢討內容包括哪些?
一、人口、年期及範圍
依其基本調查及分析推計,於檢討時與原計畫之推計有重大出入,應重新修正,作為檢討之依據。
二、土地使用計畫
依土地使用分區檢討標準,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農業區、等。
三、公共設施計畫
依公共設施檢討標準,分別檢討遊憩設施用地(兒童遊樂場、公園、體育場所)、學用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級中學及高級職校)、市場用地、機關用地、醫療用地等。
四、交通系統計畫
依其基本調查及分析推計,於檢討時與原計畫之推計有重大出入,應重新修正,作為檢討之依據。
五、都市更新計畫
應針對舊有建築物密集、畸零破舊,有礙觀瞻、影響公共安全,必須拆除重建,就地整建或特別加以維護之地區,進行全面調查分析。
六、都市防災計畫
應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進行規劃及檢討。
七、都市設計
主、細部計畫視實際需要,應辦理都市設計。
都市設計之內容視實際需要,表明事項: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事項、交通輸系統配置事項等。
八、親山親水及綠化計畫
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山林、河川、溪流、湖泊等自然資源,應配合公園、綠地、廣場等公共施設用地及其他開放空間,妥予規劃設計,並於都市計畫中研訂具體之親山親水實施計畫及綠化計畫。
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依其基本調查及分析推計,於檢討時與原計畫之推計有重大出入,應重新修正,作為檢討之依據。
十、實施方式及進度
依其基本調查及分析推計,於檢討時與原計畫之推計有重大出入,應重新修正,作為檢討之依據。
十一、事業與財務計畫
依其基本調查及分析推計,於檢討時與原計畫之推計有重大出入,應重新修正,作為檢討之依據。
十二、其他
三、通檢的問題及改進?
(一)由於人口成長趨勢的減緩,現行通盤檢討作業規定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標準依附「計畫人口」之思維已面臨挑戰,應配合高齡、少子化社會,修改公共設施通盤檢討標準,著重在公共設施的品質而不是數量,由「量」轉為「質」。
(二)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核定發布後,由於政府財政上之困處,導致執行成效有限,透過多元化的開發方式(例如:自願捐獻、獎勵興辦公共設施等方式),提高公共設施劃設的開闢率,降低徵收時的阻力及減少政府財政的赤字。
(三)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未能踐行全市性、系統性之定期通盤檢討作業,應督促地方政府加強辦理通盤檢討作業,要求主要都市應盡速進行全市性、系統性之通盤檢討,落實通盤檢討之意義與功能。
(四)通盤檢討作業程序、審議時程冗長,應檢討修正都市計畫法,提高作業效率,縮短審議時間,賦予地方政府更多職權,落實地方自治。
•都市計畫、都市設計及建築管理間的關係?
答:
都市計畫、都市設計與建築管理三者之關係,如下圖所示,為都市計畫法與建築法中各項規定之主要內容與都市設計主要工作之關係。
圖(於下篇文章附上)
在整個空間規劃管理架構裡,都市設計向上企圖彌補都市計畫專注於二度空間的不足,透過都市設計管制規則的擬定引導並控制都市開發的形式;向下則嘗試克服建管法令對於聯繫於個別建築基地之間的公共空間,無法規範的缺失,以都市設計審議制度控制個別開發案的品質。
表(一樣於下篇文章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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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通檢辦法規定,哪些地區應辦理都市設計並納入細部計畫?
答: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下列地區應辦理都市設計,納入細部計畫:
1.新市鎮。
2.新市區建設地區:都市中心、副都市中心、實施大規模整體開發之新
3.市區。
4.舊市區更新地區。
5.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建築物之周圍地區。
6.位於高速鐵路、高速公路及區域計畫指定景觀道路二側一公里範圍內之地區。
8.其他經主要計畫指定應辦理都市設計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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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設計的內容應表明哪些事項?
答:
都市設計之內容視實際需要,表明下列事項:
1.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事項。
2.人行空間或步道系統動線配置事項。
3.交通運輸系統配置事項。
4.建築基地細分規模限制事項。
5.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及風格之事項。
6.環境保護設施配置事項。
7.景觀計畫。
8.管理維護計畫。
壹、何謂環境影響評估
貳、哪些開發行為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參、何謂山坡地
一、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260)
本章所稱山坡地,指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之規定劃定,報請行政 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
二、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2)
前項所稱山坡地,指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規定劃定,報請行政院 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
三、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3)
本條例所稱山坡地,係指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以外,經 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就 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
(1)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者。
(2)標高未滿一百公尺,而其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者。
四、水土保持法 (§3)
山坡地:係指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保安林地,及經中央或直 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就合於 下列情形之一者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
(1) 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者。
(2) 標高未滿一百公尺,而其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者。
肆、哪些山坡地不得開發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4)
專案小組審查山坡地變更編定案件時,其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土地,經依 建築相關法令認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規劃作建築使用:
一、坡度陡峭者。
二、地質結構不良、地層破碎、活動斷層或順向坡有滑動之虞者。
三、現有礦場、廢土堆、坑道,及其周圍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四、河岸侵蝕或向源侵蝕有危及基地安全者。
五、有崩塌或洪患之虞者。
六、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建築者。
伍、山坡地的開發程序
(一)第一階段:申請開發許可
1.山坡地若位於都市計畫地區,或非都市土地但已編定為可建築用地,則不需申請開發許可,直接申請雜照。
2.環境特性檢核
(1)基本資料收集
(2)檢查是否位於環境敏感區域,是否需要環境影響評估(依據「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辦理)。
3.環境影響評估審查
4.水土保持審查
(二)第二階段:申請雜項執照
1.申請雜項執照前,應取得「水土保持計畫核定證明文件」或「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之證明文件
2.收到開發許可一年內申請雜照。
(三)第三階段:辦理雜項施工及申請雜項使用執照
1.依審核通過的雜照與水保計畫施工。
2.繳交水土保持保證金,完工後領回,並領得雜項使用執照。
3.辦理分區或土地使用變更。
(四)第四階段:申請建築執照
變更後已成為建築用地,依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辦理。
不好意思1.2題沒貼到答案 補充一下
壹、何謂環境影響評估
(環境影響評估法§4)
指開發行為或政府政策對環境包括生活環境、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及經濟、文化、生態等可能影響之程度及範圍,事前以科學、客觀、綜合之調查、預測、分析及評定,提出環境管理計畫,並公開說明及審查。環境影響評估工作包括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及審查、追蹤考核等程序。
貳、哪些開發行為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環境影響評估法§5)
1.工廠之設立及工業區之開發。
2.道路、鐵路、大眾捷運系統、港灣及機場之開發。
3.土石採取及探礦、採礦。
4.蓄水、供水、防洪排水工程之開發。
5.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
6.遊樂、風景區、高爾夫球場及運動場地之開發。
7.文教、醫療建設之開發。
8.新市區建設及高樓建築或舊市區更新。
9.環境保護工程之興建。
10.核能及其他能源之開發及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
11.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一'何謂開發許可?
開發許可是基於維護生活環境品質,兼顧公共設施公平分擔原則。
• 對一定地區範圍內之土地利用,以政策綱要指導使用方向及發展強度,開發者依循指導原則提出開發計畫。
• 透過審議程序做出核准開發、附帶條件核准開發、不核准開發之決議。
• 土地資源公平、合理、有次序、有效率之開發管理。
二、何謂開發影響費?
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第二條規定:「指因土地開發涉及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地性質變更,而對開發區周圍產生公共設施服務水準及其他公共利益之影響,向申請開發者所徵收之費用。」
開發影響費機制的建立,其基本理念是基於「成長付費」的觀念,它是在於政府部門無法充分提供必須的公共設施之背景下,要求基地開發者負擔部份公共設施建設費用,為都市成長管制的工具之一。開費影響費為規費之一種。
我是韻潔
幫小蝴蝶帶PO
一、民眾參與都市計畫的方式有哪些?
現行我國民眾對都市計畫意見之表達方式分為三階段:
規劃前,民眾意見調查
規劃中,將規劃構想與民眾溝通(座談會)
規劃後,公開展覽及說明會
規劃師是推動民眾參與的一個重要角色
辯護式計畫
1960年代由哈佛大學設計研究所首創
允許民眾透過司法過程來變更計畫。規劃者可受雇於某一利益團體(弱勢團體),協助該團體研提計畫修正案並交由都市計畫法庭仲裁,以決定現有計畫是否應修改。在這辯護對抗的過程中,獲得最佳方案。
合作式參與
社區規劃師
(目前沒有賦予其權力獲得都市計畫相關資訊並主動散布,只能等待社區諮詢及反映)
社區總體營造
二、民眾參與的問題及改進?
1.都市計畫案定案公布前未再徵求人民意見,若定案之內容與審議前之公開展覽草案差異太大,易受到人民之質疑與反彈,黑箱作業之惡名不逕而走。
2.公聽會並非具有法定效力的聽證程序,通常只是單向說明,民眾提出之意見也只是被參考審議,不一定會得到回應,亦無法有效影響決策(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
對策:
1. 建立都市計畫審議辯護師制度,廣邀各界專業人士(包括都市計畫技師、建築師、社區規劃師、社區營造師或熱心公益人士等)提供都市計畫案件諮詢之服務,並接受陳情民眾委託協助於都市計畫委員會說明與辯護,以保障其財產權益。
2. 加速推動審議之參與機制,強化民眾出席旁聽之權益,並透過電視之報導讓民眾知曉其過程以達公平公正客觀之功能。
3. 審議後,定案公佈前,對於重大都識計畫按應重新公開展覽,少部份修正之都市計畫案則通知相關權利關係人始之瞭解土地變更之情形。
三、現行都市計畫審議的問題及改進?
1.目前都市計畫委員會產生委員方式,缺乏制衡,且地方政府首長係由選
舉產生,都市計畫審議往往著眼於短期利益,或與地方政治勢力、利益
團體妥協,審議淪為利益交換,欠缺整體長期利益考量。
2.都市計畫為目前謀利的最便捷途徑,因此,從規劃至公開展覽之計畫階
段,向來均列為秘密作業,都市計畫審議亦列為祕密會議,因此,常被
喻為〝黑箱作業〞,易被操控、利益輸送、特權及失卻公平公正立場。
3.都市計畫委員會之運作過程與結果多半淪為行政機關首長操控都市計畫
之工具,或淪為地方政治勢力、利益團體謀利之舞臺,結果扭曲了都市
計畫成為土地炒作之工具。
改進的話!!自己唬爛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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