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9日 星期五

法規互助會之二:圖片與表格

首先補充一下韻潔的那個公式部分:

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送出基地之土地面積×(申請容積移轉當期送出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申請容積移轉當期接受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接受基地之容積率

前項送出基地如屬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土地,其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應扣除送出基地現已建築容積及基準容積之比率。其計算公式如下:

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土地之接受基地移入容積=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1-送出基地現已建築之容積/送出基地之基準容積)


接下來補充都市設計法中有關圖及表的部份:

• 都市計畫、都市設計及建築管理間的關係?

答:
都市計畫、都市設計與建築管理三者之關係,如下圖所示,為都市計畫法與建築法中各項規定之主要內容與都市設計主要工作之關係。


在整個空間規劃管理架構裡,都市設計向上企圖彌補都市計畫專注於二度空間的不足,透過都市設計管制規則的擬定引導並控制都市開發的形式;向下則嘗試克服建管法令對於聯繫於個別建築基地之間的公共空間,無法規範的缺失,以都市設計審議制度控制個別開發案的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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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圖的同學就發表新文章來貼圖吧
我忘了有圖的可能性了
思考欠缺周詳,實在是有點慚愧

那就麻煩大家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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